近日,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示范期暫定為四年。示范期間,五部門將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入圍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標完成情況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地方和企業統籌用于燃料電池汽車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人才引進及團隊建設,以及新車型、新技術的示范應用等,不得用于支持燃料電池汽車整車生產投資項目和加氫基礎設施建設。
財政部分別在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和氫能供應兩個領域給予示范城市群補貼,補貼的具體方式是通過積分核算,1積分給10萬元補貼,積分上限分別為15000積分和2000積分,即補貼金額上限為15億元和2億元,同時積分的標準也在逐年退坡。示范結束后,對超額完成示范任務的,超額完成部分予以額外獎勵,按照超額完成的任務量和獎勵積分標準進行測算,額外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應獲得資金的10%。示范區以外的地方原則上不宜再對燃料電池汽車推廣給予購置補貼。

考慮到燃料電池汽車鏈條長、參加示范主體多,示范項目主要以城市群為主體申報,產業鏈上優秀企業之間簽訂合同或合作意向書,企業所在城市(地級以上)本著自愿組合的原則組成城市群,協商產生牽頭城市,牽頭城市與其他城市簽訂合作協議,共同編制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其他城市向牽頭城市提供示范任務承諾函,形成產業鏈條各環節環環相扣、強強聯合態勢,協同推進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產業化。牽頭城市將實施方案上報所在省份財政、工信、科技、發改、能源主管部門審定后,由所在省份向五部門申報示范,牽頭城市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五部門提交兩份申請文件和示范應用實施方案。
示范城市群在示范期間要完成車用氫能終端售價不超過35元/公斤,符合技術指標的車輛推廣規模應超過1000輛,推廣車輛累計運行里程滿足要求。建成并投入運營加氫站超過15座的基礎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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