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灣溢油事件公布后,對相關企業可能給予最高20萬元的行政處罰引起輿論熱議。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正在組織監測評估工作,為將來的生態索賠提供依據,其數額將大大高于20萬元。有專家指出,除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之外,漁政部門也可以代表國家索賠,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因此受到損失的單位、個人,也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雖然被指陳舊滯后,但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依然賦予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兩方面的職責:一是有權根據海洋環境污染的危害和損失后果,按一定比例有限地加重對責任主體的處罰;二是根據海洋生態破壞致國家重大損失的民事索賠責任。也就是說,代表國家進行海洋生態破壞損失索賠,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之一。
此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華全國律協環境資源能源委員會主任汪勁指出,漁政部門也可以就國家海域、國有漁場等漁業資源因污染致死亡的損失代表國家索賠,如果事故海域有海洋保護區,保護區主管部門也可以代表國家索賠。渤海灣作為自凈能力非常弱的內海海域,此次污染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其對海洋生態的破壞和較長一段時間的影響,可想而知。是故,有關部門代表國家索賠當系責任所在。
談及索賠,很多人會想到墨西哥灣發生漏油事故后,美國政府向BP開出的首筆清理油污賬單高達6900萬美元,隨后的罰單和索賠高達數百億美元。其實,同是《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加入國,我國亦不缺少溢油索賠案例。比如2002年,滿載原油的馬耳他籍油輪與我國船只在天津大沽錨地東部海域發生碰撞,導致原油泄漏,污染海域面積達359.6平方公里。天津海洋局代表國家就海洋生態環境受損、塘沽等地漁民協會代表漁民,向肇事船船東等提出索賠,使該案總標的額達到1.7億元人民幣。
一方面,有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授權;另一方面,代表國家索賠以及受損單位和個人提出索賠,已有先例,那么此次更大面積的海域污染,有關部門沒有理由不索賠——以國家的名義,以那些受到損失的漁民的名義。當然,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責任的同時,也具有附帶價值。康菲石油稱,事故發生后已第一時間向相關政府部門和合作伙伴通報。但公開的信息卻“真空”了長達月余。這其中,政府有關部門是否存在責任,如若不敢理直氣壯地代表國家索賠,那么就難逃授人以柄的猜忌。
責任之外,代表國家索賠還是一種態度。在國家海洋局此前的通報中,康菲石油被列為責任人,作為合作方的中海油不承擔責任。但是,不好意思的中海油在道歉的同時,還表態將分擔責任。所以,有關部門代表國家向合作雙方索賠,表示的態度就是作為行政監管部門并沒有刻意庇護壟斷國企,或者被壟斷國企綁架。
最重要的一種態度是,對于如此大范圍的溢油污染,如若單單進行行政處罰,似乎是進入了一種行政權力自我迷戀的境地;而通過代表國家向肇事企業依法索賠,表達的則是依法行政的立場。令人關注的后續索賠問題何去何從,我們抱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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