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環保總局、保監會正聯合推動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中石油、中石化兩大石油公司表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業納入。理由是公司財力雄厚,可自行解決污染賠償問題;一些污染責任損害,如油污損害的賠償限額很大,擔心國內保險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8月23日《第一財經日報》)
坦率地說,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立場只能令人反感。其一,作為環境倫理和企業公民社會責任的一部分,環境污染責任險與公司是否財力雄厚沒多大關系,不是說你財大氣粗就有參保豁免權;其二,具不具備承保能力是保險公司內部的事,人家自會根據風險的大小配套相應的保費,實在不行還可以幾大保險公司聯保,也無需兩大石油公司替別人擔憂。
環境污染責任險的設立,不僅是分散企業的污染風險,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后顧之憂,更重要的功能莫過于惠及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增強其在與污染企業糾紛中的博弈能力。如果環境污染責任險成行,污染的受害者完全可以繞過強勢的企業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要賠償,相比之下,這要簡單易行得多。
兩大石油公司不是說可以自行解決污染賠償問題嗎?那我們不妨看看,在現實中他們是怎么“解決”問題的。2007年1月份,《小康》雜志曾經報道了一則公益訴訟事件——2005年,中石油旗下吉林石化雙苯廠“1113”爆炸事故中的40多位受害人在歷經1年的艱難索賠之后仍然無果,于是他們訴諸法庭。但吉林高院沒有正當理由的“不予立案”,黑龍江高院則說“你們再等等,再等等”。事故受害者的權益就這樣被擱置著、踐踏著、消失著。
于是,我們不禁要問,如果中石油的污染事故賠償機制能有效運行,受害者何至于要訴之法院,靠漫長的、絕望的訴訟去伸張正義、維護權利?而現在,當環保總局、保監會推動建立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時候,石油巨頭卻以財力雄厚為由不想參保,只能說是一種推卸環保責任,甚至是無視民權的表現。
可以想象,當設立了環境污染責任險,其中規定了承保人、承保范圍、賠償限額、賠償方式,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一旦出現環境污染事故,相關制度會自動生效,受害者索賠也會在制度框架內按部就班地進行,避免了由于污染企業的推諉扯皮造成的權益侵害,于公眾確實是一大福音。
其實,像中石油、中石化這樣存在潛在重大污染隱患的企業,理應積極支持環境污染責任險,并身先士卒參保才對。但他們現在的立場讓人非常費解,個中原因可以任人猜測。不管怎么樣,財大氣粗絕不是拒絕環境污染責任險的理由,畢竟,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誰也沒有權力置身事外,充當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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