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商務部發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上述國家和地區進口聚氯乙烯繼續按照原來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2009年9月28日,商務部發布第6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
2014年7月29日,商務部收到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業(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北元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億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上海氯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華宇航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宜賓天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茌平信發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聚氯乙烯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本次調查自2014年9月29日起開始,于2015年9月28日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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