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05月14日訊
股票簡稱:ST魯北股票代碼:600727編號:臨2012-014
山東魯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10萬噸/年金紅石型鈦白粉項目變更建設主體的補充說明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山東魯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2年5月9日發布了公司參股的山東魯北鹽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北鹽化”)名下的“10萬噸/年金紅石型鈦白粉項目”建設主體變更為山東魯北企業集團總公司全資子公司山東金海鈦業資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海鈦業”)的公告。現對上述公告補充說明如下:
1、該項目系魯北集團的儲備項目,項目的前期費用全部由魯北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山東魯北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北鈦業”)墊付,魯北鹽化沒有支付該項目的前期費用。
2、根據魯北集團的整體規劃,為加快項目的建設進度,依托魯北集團的技術、人才、土地等優勢,項目先期由金海鈦業投資建設。該項目不再由魯北鹽化建設,系魯北集團履行有關承諾確保魯北鹽化盈利持續穩定的措施之一,有利于魯北鹽化整體注入公司時,得以提高公司的可持續盈利能力,促進公司的穩定發展。
特此公告
山東魯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股票簡稱:ST魯北股票代碼:600727編號:臨2012-015
山東魯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山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近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證監局")對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于近日收到山東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2]6號《關于對山東魯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了公司在公司治理、財務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規范問題,并提出了整改要求。決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財務信息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整改要求
(一)公司部分應收賬款收回存在虛假入賬問題。
公司2011年年度報告披露收回部分以前年度長期掛賬應收款項,其中2011年初賬齡為3-5年的款項為8,149,796.70元,賬齡為1年至2年的款項為5,012,712.91元,賬齡為1年以內的應收賬款為6,480,000元,2011年度內銷售新增應收款項為7,031,100元,公司據此沖回壞賬準備9,621,700元。但根據我局調查,上述款項實際由公司大股東山東魯北企業集團總公司支付,其資金性質不應確定為收回往來客戶欠款,公司上述虛假收款問題導致2011年年報利潤虛增9,621,700元。
(二)會計基礎工作方面。
公司會計基礎工作存在薄弱環節,例如會計憑證管理松散,部分原始憑證要素不全,產成品出庫單沒有領料人和發料人的簽名;在現金管理方面,公司收取的大額現金貨款,沒有在當日存入銀行,違反了公司的《現金管理制度》;在銀行存款管理方面,公司未對所有賬戶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每月僅對存在未達賬項的賬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且調節表上沒有編制人和復核人簽名;在票據管理方面,公司未建立支票購買、領用登記簿;在應收款項管理方面,公司沒有定期與客戶對賬,在發生新業務之前僅通過電話方式與客戶核對應收賬款或預收賬款余額;在公司內部稽核方面,公司一直沒有會計工作檢查相關記錄。
整改要求: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要加強對相關會計準則的學習,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及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要求,加強財務管理,如實記錄經濟事項,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規范運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整改要求
(一)三會運作不規范。
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上,獨立董事未做述職報告。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2011年第二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缺少召集人姓名或名稱,無律師、計票人和監票人姓名,董事、監事未簽名。部分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記錄缺少發言要點。
(二)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內容不完備。
公司在部分重大事項發生后未及時登記內幕信息知情人,未及時向我局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
整改要求: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號)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以及《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盡快按照要求完善相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你公司應當在收到責令改正決定書后2各工作日內披露,同時通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并在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具體整改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內容。公司董事長是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整改工作應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我局將對整改結果進行檢查。同時,你公司應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并將相關情況報送我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我局此次對公司的檢查結果并不代表對公司其他情況的實質性判斷。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檢查未發現為由免除法律責任。
公司董事會高度重視上述決定書中提出的問題,要求公司相關部門組織人員認真學習、研究,針對上述問題和要求,盡快形成整改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及時上報監管部門,并按規定程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山東魯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