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通知稱,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通知所指的高新技術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經認定機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正在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