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辦公廳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廳 署辦函(2001)309號
海關總署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關于設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審定委會”的通知
國防科工委國際合作司、交通部水運司、信息產業部經運司、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外經貿部外貿司、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新聞出版總署印刷管理司、國家林業局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司、國家煙草專賣局運行司和國家經貿委所歸口管理的石化、輕工、紡織、機械、鋼鐵、有色、建材工業協會,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訂規程》(署辦發[2001]87號)的規定,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和國家經貿委對外經濟協調司決定設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審定委員會,負責有關加工貿易單耗標準的審議、修改、復議工作,其人員組成及機構設置等詳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審定委員會的組成及辦事規則》。
附件: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審定委員會的組成及辦事規則
海關總署辦公廳 國家經貿委辦公廳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審定委員會的組成及辦事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保證制定的單耗標準科學、準確和權威,根據《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訂規程》,成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
第二條 審定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負責審定全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
(二)負責修改已頒布執行的全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
(三)負責復議有爭議的全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
第三條 審定委員會的機構設置
(一)審定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
(二)審定委員會受國家經貿委外經司、海關總署關稅司管理和指導;
(三)審定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常條委員、委員和特邀代表及秘書處組成;
(四)審定委員會采用聘任制,任期1年。
第四條 審定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一)主任
由國家經貿委外經司、海關總署關稅司主要司領導擔任;
(二)副主任
由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小組組長擔任;
(三)常條委員
由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小組成員、聯絡小組辦公室正、副主任和特邀委員擔任;
(四)委員
由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辦公室成員、行業技術專家、加工貿易企業技術專家、海關單耗管理專業人員擔任;
(五)特邀代表
由計算機、商品歸類專家和商品檢驗等人員擔任;
(六)秘書處
經審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意,由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小組辦公室聘任人員組成。
第五條 審定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
由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小組成員單位推薦。
(一)了解加工貿易產業政策、稅收政策和外貿政策;
(二)知曉加工貿易產品的工藝流程和工藝技術;
(三)熟悉海關加工貿易產品單耗核定、商品歸類和計算機數據維護;
第六條 單耗標準的審定程序
(一)審定委員會應在收到《送審稿》后20個工作日內向承辦單位或《送審稿》起草人提出具體意見;
(二)承辦單位或《送審稿》起草人在收到審定委員會審定意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送審稿》的修定并第二次報審;
(三)審定委員會二審應在收到第二次《送審稿》后10個工作日內再次提出具體意見;
(四)第二次《送審稿》經審定通過,簽屬審定意見后既為《審定稿》,并按規定上報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小組辦公室;
(五)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小組辦公室依據《審定稿》行文并由國家經貿委和海關總暑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會簽后頒布執行。
第七條 工作要求
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力戒官僚和推諉作風,從實際出發,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做好單耗標準的制訂工作。
海關總署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關于設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審定委會”的通知
國防科工委國際合作司、交通部水運司、信息產業部經運司、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外經貿部外貿司、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新聞出版總署印刷管理司、國家林業局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司、國家煙草專賣局運行司和國家經貿委所歸口管理的石化、輕工、紡織、機械、鋼鐵、有色、建材工業協會,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訂規程》(署辦發[2001]87號)的規定,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和國家經貿委對外經濟協調司決定設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審定委員會,負責有關加工貿易單耗標準的審議、修改、復議工作,其人員組成及機構設置等詳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審定委員會的組成及辦事規則》。
附件: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審定委員會的組成及辦事規則
海關總署辦公廳 國家經貿委辦公廳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審定委員會的組成及辦事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保證制定的單耗標準科學、準確和權威,根據《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訂規程》,成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
第二條 審定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負責審定全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
(二)負責修改已頒布執行的全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
(三)負責復議有爭議的全國加工貿易單耗標準。
第三條 審定委員會的機構設置
(一)審定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
(二)審定委員會受國家經貿委外經司、海關總署關稅司管理和指導;
(三)審定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常條委員、委員和特邀代表及秘書處組成;
(四)審定委員會采用聘任制,任期1年。
第四條 審定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一)主任
由國家經貿委外經司、海關總署關稅司主要司領導擔任;
(二)副主任
由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小組組長擔任;
(三)常條委員
由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小組成員、聯絡小組辦公室正、副主任和特邀委員擔任;
(四)委員
由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辦公室成員、行業技術專家、加工貿易企業技術專家、海關單耗管理專業人員擔任;
(五)特邀代表
由計算機、商品歸類專家和商品檢驗等人員擔任;
(六)秘書處
經審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意,由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小組辦公室聘任人員組成。
第五條 審定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
由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小組成員單位推薦。
(一)了解加工貿易產業政策、稅收政策和外貿政策;
(二)知曉加工貿易產品的工藝流程和工藝技術;
(三)熟悉海關加工貿易產品單耗核定、商品歸類和計算機數據維護;
第六條 單耗標準的審定程序
(一)審定委員會應在收到《送審稿》后20個工作日內向承辦單位或《送審稿》起草人提出具體意見;
(二)承辦單位或《送審稿》起草人在收到審定委員會審定意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送審稿》的修定并第二次報審;
(三)審定委員會二審應在收到第二次《送審稿》后10個工作日內再次提出具體意見;
(四)第二次《送審稿》經審定通過,簽屬審定意見后既為《審定稿》,并按規定上報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小組辦公室;
(五)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小組辦公室依據《審定稿》行文并由國家經貿委和海關總暑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會簽后頒布執行。
第七條 工作要求
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力戒官僚和推諉作風,從實際出發,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做好單耗標準的制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