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日前上海市出臺《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從5月1日起實施。
該辦法提出,所有園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園區管理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和入駐企業的自我管理。根據該辦法,園區應當建立由園區管理單位負責人、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相關管理機構負責人、入駐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或者從業人員代表組成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與園區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國家級和市級園區應當配備3名以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都市型和區級園區應當配備2名以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園區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對入駐企業開展安全生產事項巡查,主要內容有:企業是否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企業生產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示明確的通道和出口,并保持暢通;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施及產品;是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是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與倉庫是否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