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天然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曼石油”)IPO之旅再起波瀾,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中曼石油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昨日(12月11日),北京新月長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新月公司”)總經理張建忠,向記者出示一份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決定書,該文件顯示:上海一中院在執行新月公司申請執行中曼石油、陳少云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中查明,被執行人中曼石油、陳少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將陳少云和中曼石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述決定自12月9日起生效。
中曼石油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主要從事鉆井工程服務和鉆機裝備制造業務的公司。陳少云為中曼石油發起股東之一,招股書稱,陳少云是替他人代持股份。
2013年新月公司以中曼石油、陳少云侵犯其商業秘密,致使其居間服務落空、遭受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曼石油等賠償。
北京市高院在二審中判定中曼石油和陳少云竊取新月公司的商業秘密,判處中曼石油等向新月公司賠償2282萬元。
經新月公司申請,上海一中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立案執行,中曼石油部分房屋資產、部分股權資產已被查封,部分銀行賬戶被凍結。公開資料顯示,公司有充分能力履行對新月公司賠償,以解除上海一中院對上述財產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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