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將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加油站8種行為被禁止
《辦法》要求,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8種行為,包括:無證無照、證照不全、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經營走私或非法煉制成品油;違反國家成品油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歇業超半年撤銷經營權
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18個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6個月。無故不辦理停業手續或停歇業超過規定期限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注銷成品油批準證書,并通知有關部門。
摻雜摻假可重罰3萬元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經貿委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
包括: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在成品油緊張時期囤積居奇、哄抬油價、拒不售油的等
網站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圖片來源于合作媒體和其他網站,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的目的在于發揚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贏理念,傳遞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有版權問題,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