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資源稅不是“榨油”
——訪孫長遠教授
國家發(fā)改委多位官員在不同場合都表示,“要進一步加快石油資源稅稅制的改革”,而業(yè)內專家對于現行的石油資源稅爭議也頗多。
對此,石家莊經濟學院資源學院孫長遠教授接受了中國經濟時報的專訪。
不要只想著“榨”石油企業(yè)的“油”
中國經濟時報:許多人對石油企業(yè)的交稅過低表示不贊同,甚至有人將問題都歸罪于石油企業(yè)身上。
孫長遠:石油企業(yè)本身都是認真交稅的,問題出在石油資源稅的稅制本身。石油資源稅費的設計雖然已經體現了國家所有者征收絕對地租性質和級差地租性質的資源稅費的意思。當初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稅制結構已經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環(huán)境,而在定制新的石油資源稅時也不要只想著“榨”石油企業(yè)的“油”,資源稅的本意還是為了保障我國的能源安全。
從我國石油天然氣近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看,這些企業(yè)已經徹底扭轉了全行業(yè)虧損局面,利潤額在2000年首次突破了1000億元,而近年來也基本保持在900億元左右。2005年,僅中石油一家就實現銷售收入6720億元,利稅額3166億元,利潤額1756億元。而石油開采行業(yè)的下游行業(yè)——石油化工工業(yè)近年一直保持微利水平,這更加說明了石油開采企業(yè)受益于石油價格的上漲。
從國際石油價格的走勢看,近十年來已經發(fā)生了相當大的變化。隨著石油資源儲量的減少和世界經濟的復蘇,石油價格在近十年來出現明顯的回升。尤其近期國際石油市場受到伊朗核問題和投機炒作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油價一直居高不下。如果我們以1994年新稅制實施時制定的資源稅稅額為準,隨著近十年來國際油價的上漲,石油企業(yè)的級差收入也水漲船高,利潤大幅上漲。但是,由于這些企業(yè)的稅負還保持在原標準,級差收益基本歸企業(yè)所有,使資源稅應具有的調節(jié)級差收益的職能無法發(fā)揮。
應體現出資源的價格變化
中國經濟時報:業(yè)內和學界對于石油資源稅的主要爭議點在哪里?
孫長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石油資源稅的目的是調節(jié)收入差距,但這種調節(jié)作用建立的基礎是石油價格保持不變,如果油價出現變動,調節(jié)作用就無法發(fā)揮,而在油價上漲的背景下必然演變成為累退稅。油價的上漲給石油生產企業(yè)帶來了豐厚的利潤,但是,由于我國近年的石油開采量并沒有大的變化,石油資源稅額在國家稅收中的比重也基本保持穩(wěn)定。將石油企業(yè)的銷售收入和利潤額相比,石油資源稅在稅收中所占的比重開始下降,逐步演變?yōu)槔弁诵再|的稅種,這與資源稅實際應具有的調節(jié)收入差距的功能相距甚遠。這是該稅種本身存在的一個主要缺陷。為了確實能夠調節(jié)收入級差,彌補現行資源稅的缺陷,建議資源稅應該改為從價定率計征,按照銷售收入從價計征,并適當提高征收比率。
從價定率計征比較合理
中國經濟時報:請您分析一下資源稅從價定率計征的好處。國外的情況是怎樣的?
孫長遠:以前一直慣用的每噸8-30元的資源稅直到2005年7月1日才進行了初次調整,調整為每噸14-30元。這是從量定額計征,相對于高油價,較低的資源稅顯然不符合資源稅對級差收入進行利潤調節(jié)的稅收本質。從理論上講,對石油資源級差收入的調節(jié)需要根據石油的利潤來調節(jié),征收部分應是因資源條件帶來的超額利潤。按目前的利潤水平,14-30元/噸的資源稅不能起到調節(jié)級差收入的作用。若充分考慮企業(yè)生產條件的不同,劣等石油資源因其自身條件的惡劣,應該少征、免征資源稅甚至給予補貼。美國征收銷售額的0-12.5%的礦區(qū)使用費(和中國的資源稅性質相同)就比較合理,能夠充分體現對級差收入的調節(jié)作用。
絕對地租性質的石油資源補償費不絕對。現行的石油資源補償費,按照石油開采企業(yè)銷售收入1%征收,這是從價定率計征。不同企業(yè)之間會因為產品品質和到銷地的運輸距離不同,造成單位產量的價格即銷售收入不同,從而形成的單位產量資源補償費數額不同,與絕對地租的含義不符。作為絕對地租性質的石油資源補償費應該從量定額計征,各企業(yè)的單位產量的費額相同,石油資源補償費只根據其產量的不同而異,不受產品品質和產地遠近的影響,才能確切體現出礦產資源補償費絕對地租性質的含義。
讓資源地區(qū)體會到資源漲價的好處
中國經濟時報: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該怎么制定?使用一個標準還是有多個標準?您還有其他建議?
孫長遠:按照1994年分稅制的要求,陸上石油的資源補償費被劃到共享稅范圍,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配。石油資源補償費在稅收管理體制上表現出的共享特點有其合理性。礦產資源歸國家的全民所有,因此,開發(fā)資源所帶來的各項稅收也應該歸全民所有。但同時資源又具有顯著的地域性,各地的地理環(huán)境不同,造成各地具有不同的資源條件。如果單一規(guī)定資源補償費歸國家所有,則難以補償資源開發(fā)對地方環(huán)境的破壞。尤其是出產資源的地方,大多環(huán)境較差,經濟也不發(fā)達,還需要通過這種分成方式使地方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保證,這是將此稅種劃為共享稅的合理之處。規(guī)定資源補償費屬于共享收入,既體現了國家資源所有者的身份,又可以有效解決地方經濟發(fā)展問題,避免中央和地方利益沖突。
我們還要看到,現有的這種共享模式也帶來了一些問題,主要是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上。目前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qū)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應該在共享的基礎上根據各個省市資源條件的不同實行不同的分配比例,既維護了國家的權益,又做到地區(qū)相對公平。還應該考慮到國際石油價格不斷波動,而資源稅負不宜經常變動,建議另行設置石油超額利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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