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石化網訊 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已于2011年發布公告,對于重復性使用的塑料類水壺、一次使用的塑料類食品器具等食品容器,要求標示相關事項。
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臺灣地區決定進一步擴大實施標示對象,"行政院衛生署"于2013年6月10日發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138號公告,未來對于重復性使用的塑料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進行產品標示。而標示內容應包括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凈重、容量、數量或度量、制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它警語、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項目。并且將于一年后強制執行。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容器標示違反規范者,應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將沒收銷毀;"中央"主管機關可公告禁止其制造、販賣或輸入、輸出;同時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一年內再次違反者,還可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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